《楚雄市食品与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楚雄市食品与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食品和农资经营行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农资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楚雄市食品与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农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食品与农资的备证(备案)工作。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楚雄市食品与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作备证(备案)表的统一格式,为做好备证(备案)工作打牢基础。
第三条 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指导经营者和市场主办者做好备证(备案)工作,加强市场巡查和对帐核查,严禁备而不查,查而不实。
第四条 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销售下列食品: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保存期、储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食用及使用方法的;
(二)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明显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明显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其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购货台帐制度;
(三)质量承诺制度;
(四)协议准入制度;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七)食品退市制度。
第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办法》第六条所列备证核查范围的食品前,应按《办法》第七条规定,备齐有效证件(复印件)以备检查。
(一)在食品销售备证核查中,要堵住源头,以批发商、较大规模的零售商、超市、连锁店、总经销商和代理商为主。对他们的备证核查采取:
1、大批量的同类食品以大类按《办法》规定进行备证核查。其余以小类按经营者检查验收入库的登记帐册和批发(销售)明细表(复印件)进行备证核查,所提供的明细表要载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地、生产日期、来源、数量、时间、索票索证、批发对象、数量、时间等基本情况;
2、本市生产的裸露食品和其它食品由经销商向生产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单、《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和进货凭证备查;
3、连锁店、总经销商和代理商,必须提交总店、生产厂家的加盟手续和《授权证明书》,并提交《商品质量承诺担保书》。
(二)对不能备齐有效证件(复印件)的,视情形予以规范:
1、经营者认为没有质量问题可以销售的同类、同批次食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由经营者造册登记后提交工商部门,申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准许入市通知书》,不合格的发给《责令退出市场通知书》。对不能提交有效证件,又不申请质量检验的,工商部门应责令限期申请检验,到期仍不申请检验的,视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对于数量大且不同类、不同批次的外来小食品,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应该予以销毁。
第七条 证、照齐备的米线、饵丝、饵块、汤圆、面条、水饺皮加工批发商,向零售商批发上述食品时,必须向零售商提供《卫生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单,而且必须使用标有厂名、厂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的食品容器。零售商在购买上述食品时,必须向使用标有厂名、厂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的食品容器的加工批发商购买。没有使用标有厂名、厂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的食品容器的上述食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市场专用监测车要加强对米线、饵丝、面条、水饺皮等裸露米、面制品的监测。对两次检测达不到标准的,提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不合格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备案登记销售商品,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一)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批发商,在调运农资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证件(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向中间商调运的农资数量大且品种多,无法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的,必须凭购货发票及商品包装内容对所调运农资的数量、品种、时间、生产地址、供货商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同《农资质量承诺担保书》一起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农药、化肥、农膜批发商,在批发农资时必须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农资的流向(购买对象)、时间、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情况,以备核查;
(二)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零售商(包括批发商下设的经营网点),向当地批发商购买农资后,要保管好购货凭证备查;向外地批发商购买农资时应索取索要有效证件(复印件),无法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的,必须凭购货发票及商品包装内容对所调运农资的数量、品种、时间、生产地址、供货商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与
《农资质量承诺担保书》一起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登记。进口农资产品无法提供《进口商品报关单》和《商品检疫、检验证明》的,禁止销售。
(三)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批发商在批发农资时应查看购买者的《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等有关证(照),没有证(照)的不得批发(农户购买自己用的除外),以杜绝无证(照)经营农资的不法行为,保证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确保农资质量。
(四)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批发商下设的经营网点,统一由批发商向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经营网点区域内确实需要但在经营的品种中又没有农资的,批发商应统一购买配给并及时将新购进配给的品种造册,提交工商部门备证、备案。
(五)经营种子的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的来源、加工、储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个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将所建档案复印件和有效证件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种子批发商下设的经营网点,统一由批发商向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条 经营袋装大米的批发商,在调运袋装大米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证件(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向中间商调运袋装大米数量大且品种多,无法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的,必须凭购货发票及商品包装内容对所调运的袋装大米数量、品种、时间、生产地址、供货商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同《袋装大米质量承诺担保书》一起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登记;进口袋装大米,无法提供《进口商品报关单》和《商品检疫、检验证明》的禁止销售。
零售商经营袋装大米的,必须备齐有效证件、《卫生许可证》及不同批次袋装大米的检验合格证和批发商提供的购货发票等进行备证核查。
第十一条 经营乳制品和植物油的批发商,必须提供乳制品和植物油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单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向工商部门备案登记。批发商所设的分销点,由批发商统一提交《乳制品和植物油质量承诺担保书》,分销点必须对自己销售的乳制品和植物油数量、品种、时间、生产地址、供货商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备查。经营乳制品和植物油的零售商,必须备齐《卫生许可证》及不同批次乳制品和植物油的检验报告单,要保存好供货商提供的供货凭证,对自己销售的乳制品和植物油数量、品种、时间、生产地址、供货商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的经营者进货时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健全商品购销台帐,详细登记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的数量、品种、时间、生产地址、供货商等基本情况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登记;无法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的,必须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的数量、品种、时间、生产地址、供货商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同《商品质量承诺担保书》一起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确保不合格的食品和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要发挥食品卫生监督检测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米线、饵丝、饵块、水饺皮、汤圆、面条、糖果、糕点等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测,并及时做好工作协作和情况互通。
楚雄州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楚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楚 雄 市 卫 生 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