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条件、提交材料目录、办理流程

一 、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二、登记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办:
  凡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独立或者联合开办市场。
  1.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条件;
  2.有相应场地、设施和资金(拥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
  3.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
  市场改变名称、地址、市场负责人、主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以及市场组织形式等,都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三)注销:
  市场因丧失经营能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市场无法继续经营的,因迁移、合并、分立需要注销市场登记的,市场依法被政府关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市场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请材料
  (一)新办登记:
  1.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市场开办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和登记机关核准的《市场名称查询表》(原件1份);
  2.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自有场地的提交《产权证》;租赁场地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场地的产权使用证明(原件1份);
  6.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规划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建盖市场的证明、文件,市场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涉及环境保护的,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意见证明、文件;涉及专业商品市场的,有关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等。)(原件或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上市商品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二)变更登记:
  市场改变名称、地址、市场负责人、主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以及市场组织形式等,都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变更登记应在提交《市场登记证》(原件)、《市场变更申请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的同时按下列类别提供相应的材料:
  1.变更市场名称的: 需提交《市场名称查询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查询市场名称是否可用,经查询、核准后方可办理;
  2.变更市场地址的: 需提交新的市场地址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①涉及规划审批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建盖市场的证明、文件和市场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②涉及环境保护的,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意见证明、文件;③涉及专业商品市场的,提交有关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等;④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⑤(自有场地的提交《产权证》;⑥租赁场地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场地的产权使用证明(原件1份)。
  3. 变更市场负责人的: 应提交原市场负责人的免职证明文件(原件1份), 现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文件(原件1份)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4.变更市场主办单位的:
  (1)因市场主办单位变更名称而变更市场主办单位的,应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批准证明文件(原件1份);
  (2)因市场主办单位转让、转租、转包等变更市场主办单位的,须提交共同签署的转让、转租、转包《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市场主办单位分立、合并、兼并等而变更市场主办单位的,须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原件1份);
  (4)变更市场主办单位涉及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变更上市商品范围的:如上市商品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商品交易方式(市场组织形式)的: 如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7.变更市场合伙人的: 因变更市场合伙人而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须提交原合伙协议、新合伙协议及新合伙负责人资格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因变更市场合伙人,但不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提交原合伙协议、新合伙协议及新合伙负责人资格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注销登记:
  1.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市场注销申请登记表》 (原件2份);
  2.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市场登记证》(原件);
  4.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证明(原件1份);
  5.缴销印章;
  6.以市场名誉开立银行帐户的应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并提交销户证明(原件1份);
  7.市场主办单位涉及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登记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审核材料——核准登记——颁发《市场登记证》或《准予注销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表格下载
  

市场名称查询预先核准申请书.doc


  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doc


  市场变更申请登记表.doc


  市场注销申请登记表.doc


  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doc


  市场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doc


  市场申请注销登记委托书.doc